最高法院:婚前贷款购房将认定为个人财产
发表日期:2010-11-18 00:00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此意见稿包含了目前的热点话题房地产。
 
  文件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文件还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有分析称,此次婚姻法的征求意见稿,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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