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引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当中明确: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不得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查办法》指出,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其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人员确定。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在外地学校学习等人员;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天的人员;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按户口投靠政策取得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申请对象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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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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