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出台新规定单位租赁房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
发表日期:2009-09-07 10:29

沪出台新规定单位租赁房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
发布时间2009-9-7
本市《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近日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单位租赁房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
为更好地解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临时的过渡性居住需求,引导、规范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使用,《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已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该意见明确,单位租赁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单位租赁房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不得改变原用途。
在租期管理方面,单位租赁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一年一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服务机构应对申请租住人员的身份证明、聘用(劳动)合同等材料进行登记,并送所在地街道、乡镇的人口管理部门备案。一旦租住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及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由租赁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0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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