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06-04 10:51

  国家税务总局6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国税总局特别强调,各地应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

  通知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资料显示,2007年1月1日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一律按预售收入1%预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使预征率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在核定征收方面,通知明确,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

  同时,国税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各地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进行抽查,并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2006年面对高涨的房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次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但因金融危机这一政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今年5月26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其中首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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