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发三文严管拆迁:补偿安置结果须公开
发表日期:2010-07-30 10:56

市房管局昨日连续公布了修改后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对拆迁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和约束。

在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和人员管理方面,昨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指出,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将对其考核,如查有违规、违纪现象,根据情节予以记分。违规记分满12分的工作人员将被除名;房屋拆迁单位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计满6分的,应当限期整顿,限期整顿期间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迁业务;对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记满12分的,资格证书到期不再续发,取消拆迁资格。

记者查阅了已被废止的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约束措施很笼统,而此次新制定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则非常细化。

以计分处罚为例,拆迁人员如果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而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就被记12分,直接除名。拆迁单位如果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阻断通讯、阻断通道、殴打被拆迁对象等,将被记6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另外,《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动迁过程中必须公开的要素,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即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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