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通知,明确《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在《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予以维持;《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规范》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共有建筑面积摊算方法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通知原文如下:
沪建权籍〔2017〕5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021-50317037
021-5031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