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推动落实住房公积金长三角一体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制度作用,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在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购房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配偶本市无自有住房的;
(二)提取申请人为主贷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提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二、自2024年6月1日起偿还的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制订操作细则。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021-50317037
021-5031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