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发表日期:2009-09-04 00:00

 最高法出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09-9-4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区域的规定,我国现有房屋可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司法解释将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统称为城镇房屋。从数量上看,乡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数量较少。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我们确定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司法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司法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上海科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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