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发出通知:将继续严格执行限售政策
发表日期:2011-07-27 00:00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 

  《通知》中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同时,《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限售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市房管局表示,本市坚决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完善操作口径,针对目前纳税证明中无申报纳税日期问题,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抓紧制定配套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文件。同时,市房管局强调,《通知》下发后签订合同(合同网上备案)的,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在登记过户环节严格把关审核。对违反限售规定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企业,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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