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10月1日起可用公积金付房租
发表日期:2009-10-09 10:32

    今年10月1日起,职工可开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记者昨天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已正式对外公布。

    三类职工可申请

    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在前往申请时,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有参提人的还应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参提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

    根据试行办法,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以及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提取金额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职工,应提供收入证明、符合规定的房租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及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局私房出租代征点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内,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低收入职工受益

    该消息传出后,受到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关注。上海市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关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对于一些暂时没有能力购房、依靠租赁住房的家庭来说,以前难以从公积金政策中直接受惠,而今后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可为他们降低租金支付压力,解决眼前的住房困难。这项政策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

    此外,本市在“两个中心”建设中大量引进的人才,他们有的刚到上海工作,有的可能阶段性地在上海工作,以后还可能变动工作地点,没有条件或暂时不考虑购房,而采用租赁形式解决居住问题。因此这类人群也将成为该政策的受益者。即日起,职工要申请这项业务,可以通过各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等方式咨询、了解相关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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