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发表日期:2009-12-10 10:35

中新网12月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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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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