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其中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存量补地价项目、原划拨土地转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试点等情形的经营性土地,规范加强了其用地出让生命周期管理。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条中强调了办公、商业用地功能,明确提出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出让合同中商业用地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 第十条规定出让合同约定办公、商业可售部分以层为单元进行销售;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应整体持有。
这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商业、办公的门槛,杜绝了散售物业难以管理,小业主之间竞争混乱的局面,去除糟粕,留下了自身实力强的房企。
《规定》第十五条在规划建筑方案管理方面要求,建设、规划土地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建筑规模、规划建设条件以及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要求、建(构)筑物保护保留要求、建设标准、基础设施及建筑物使用性质等进行管理。
明确了开发商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不得改变原有建设规划用途,对于经营性物业,必须遵循让合同标明的持有面积,坚决杜绝整体或分割转让。
该《规定》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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