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房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
发表日期:2014-08-15 00:00

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8月12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以及“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许可证”。

据了解,目前房屋中介业务中,普遍存在“执证的人不执业,执业的人不执证”现象,房产经纪人证书更在市场上随行就市。业内人士认为,取消房地产经纪的职业资格认证,并非意味着要放弃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和经纪人的监管,未来行业竞争将更为激烈。按照现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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