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04-19 10:45
国务院4月17日发出《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通知》要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同时,《通知》要求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通知》提出,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另外,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要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同时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将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另外,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该通知还提出,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商业银行向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要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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