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防范骗提套取行为,2017年2月10日上海市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通知》中,对于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中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从半年内延长到五年,提取金额仍然是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0元以下余额)。同时,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购买省外户籍地住房的还应提供户籍地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中对提取要件增加了资金来源凭证一项。资金来源凭证指购房款全额资金来源证明,包括:(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通知》明确了对以下购房提取公积金行为的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地(县级城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二)职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四)两名以上(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同时,考虑到正常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不会频繁交易其所购住房,因此《通知》作出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的规定。
《细则》作为《通知》的具体管理和审核措施细化,对于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所有权自住房提取及一年内再次提取公积金的审核条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劳动关系转出办理公积金转出;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等情形做了明确细化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出台的《细则》中,对于职工违规提取行为依法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购房、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将向其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并可处违法所得款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取消该职工三年内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或自行造假进行违规提取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细则》规定,《通知》自实施日起有效期5年。实施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为:不动产权证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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